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龙门吊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龙门吊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龙门吊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龙门吊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龙门吊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龙门吊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龙门吊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龙门吊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龙门吊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龙门吊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龙门吊司机守则:
2、龙门吊安全操作规程;
3、龙门吊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龙门吊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龙门吊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龙门吊使用单位应建立龙门吊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龙门吊出厂技术文件;
2、龙门吊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龙门吊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龙门吊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龙门吊及人身事故记录;
6、龙门吊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龙门吊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龙门吊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龙门吊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龙门吊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龙门吊安全技术检验。在用龙门吊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龙门吊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龙门吊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龙门吊得报废,需按龙门吊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龙门吊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龙门吊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龙门吊,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龙门吊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龙门吊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龙门吊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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